稳就业保用工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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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创业担保贷款
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创业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三、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按规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息。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企业划型可依据大数据比对、以往年度划型结果、企业承诺等确定。参保单位失信情况依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进行认定。(2024年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五、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的见习基地,可按照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就业见习政策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负担和发放。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满,鼓励基地留用见习人员。
六、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www.osta.org.cn上查询到),可在发证日期12个月以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持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的不可重复申领补贴,已凭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享受补贴的,不再对低级别证书再进行补贴。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七、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2.特困人员毕业生;3.孤儿毕业生;4. 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5.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6.残疾人毕业生;7.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八、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九、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 )、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其中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和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5年内大学生或在校大学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标准为每户2万元。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自主创业成功,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5年10月1日后),正常经营满12个月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4000元(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除外)。
十、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其中招用大学生人才的,按每个岗位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